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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通字〔2003〕28号)
各市、县(市、区)委,省委各部委办,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大学党委: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暂行规定》已经省委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范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是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记实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中的责任感和会议记录人员的责任心,对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工作。今后要把这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2003年6月9日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实制度的建立,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的基本格式应包括会议标题、会议组织情况、会议内容和结尾四个部分(样例附后)。
(一)标题。即会议名称,例如“中共XX市委第X次常委会议记录”、“中共XX市XX局党组(党委)第X次会议记录”、“中共XX县(市、区)委组织部第X次部务(部长办公)会议记录”等。
(二)会议组织情况。包括:会议时间(X年X月X日X时至X时)、会议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记录人的姓名和职务;缺席人缺席原因等。
(三)会议内容。会议内容是会议记录的主要部分,包括:会议议题,例如“关于XX县(市、区)、XX局、XX公司的干部任免事项”;主持人讲话内容;汇报人的姓名、职务及主要汇报内容(逐人逐项汇报);到会人员对任免事项的意见和会议讨论发言情况;表决方式、表决情况及形成的决定(逐人逐项表决);遗留问题;有关回避的情况及其它内容等。
(四)结尾。结尾另起一行空两格注明“本次会议结束”字样。
第三条 会议记录的内容要做到全面完整、真实准确、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一)对讨论对象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组织(人事、干部)部门向会议提交讨论的有关材料名称和主要内容要准确、清楚地记录。
(二)对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特别是民主推荐情况和考察情况,要择其主要内容逐个记录(可附有关材料)。
(三)对会议讨论发言、讨论过程,特别是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的意见要如实、详细地记录。对主要负责人的发言,以及涉及重大的、关键性的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的发言,要准确记下原话。
(四)对会议表决方式、表决情况以及形成的决定要逐人逐项如实记录。
(五)会议记录人员对会议过程中没有听清或没有记录清楚的内容,不得凭主观想象任意推断,应找有关人员或材料认真核实后及时补充记录,要做到记录准确无误,字迹清晰,重要内容没有疏漏。每次会议记录都应认真编写页码。
第四条 会议记录要确定专人负责。要安排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和保密意识强、熟悉干部工作、具备做好会议记录能力的同志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会议记录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或临时指定;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专用稿纸。每次会议结束后,会议记录要及时整理装订,按规定归档管理。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记录内容要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擅自阅看。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工作要开展经常化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有关责任制。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会议人员,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必要时予以调整。对擅自涂改、损毁、传播会议记录内容并造成后果的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