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5-03-03来源:安徽水安阅读访问量:0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管理工作,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按照国有企业20好干部标准,建设忠专实”“勤正廉的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港航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下列人员:

(一)集团公司总监、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本级部门正职、副职,集团公司副总经济师、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

(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正职、副职。

第三条 根据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主体,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包括:

(一)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

(二)分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

(三)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四)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注重实绩、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组织认可、职工群众认可; 

(五)民主集中制; 

(六)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七)依规依纪依法。 

第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和所属单位班子其他成员选拔管理工作,由公司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位设置

 所属各单位董事会、领导班子、支部委员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一)设立董事会的所属单位,董事会职数为3-5人,最多不超过 7人。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若干;经理层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原则上3-5人,总经理 1 

(二)未设董事会的所属子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经理层职数3-5人,总经理 1 

(三)所属各分公司,经理层职数3-6人,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四)所属单位党支部委员委员职数为3-5人,设支部书记1人,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可设专职副书记1人;

第七条 集团公司本级各部门负责人,根据业务量和职能范围的大小进行配备,原则上配备正职1人;副职1-2人;特殊情况由集团党委研究决定。

 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设立子公司的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设立分公司的党支部书记、经理一般由一人担任;设立子公司党员总经理一般进入董事会(职业经理人担任总经理的不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执行董事可兼总经理。

集团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党委(党支部)、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党支部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每个任期(聘期)为3年。

 

第三章 基本条件和任职条件

十一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坚定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一流企业的职业追求。

(二)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市场感觉敏锐,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常规党纪,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则,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还必须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深入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抓好党建工作。党支部书记还应当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

董事会成员还应当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有较强的市场洞察能力、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经理层成员还应当具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风险管控、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能贯彻执行党委会(支委会)、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推动执行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担任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 5 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相关的经济、法律、党群等工作经历。

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在中层副职工作2年以上,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和下一层级工作累计5年以上,其中在副职岗位工作不得少于 1 年并从严掌握;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当在一级高级主办3年工作以上,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在一级高级主办和下一层级累计工作5年以上,其中在同层级一级高级主办岗位工作不得少于 1 年并从严掌握。

提拔担任总部内设部门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下属单位、分支机构管理工作经历,或有中央企业、长三角地区省(市)属企业,或者国家部委、地方基层单位 1 年以上挂职、实践锻炼经历。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相应岗位的高级职称任职资格。

)具有正常履职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支(党总支)部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正式党员),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要求。担任所属单位总工程师的一般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十三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十四 市场化选聘的中层管理人员或职业经理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结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任职条件,明确任职资格条件。

十五 配备企业班子要注重统筹考虑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因素,做到经验能力互补、性格气质相容。注意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统筹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和女干部、党外干部等,中层管理人员中 40 岁左右及以下人员,总体上按照总职数五分之一左右统筹把握,其中有一定数量的 40 岁左右的中层正职。

 

 选拔任用

十六  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将政治标准、政治要求和专业能力贯穿全过程,坚持六选六不选,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实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基础信息档案、运行情况备案、调整配备预案三案精准管理,切实增强选拔任用的前瞻性、计划性、主动性。

第十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应当经过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第十八条 选拔方式。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综合考虑班子结构、行业性质、专业能力、人岗相适等因素,主要采用内部推选、竞争上岗、外部交流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采取公开遴选方式,对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也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十九 积极探索切合企业实际、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选拔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采取内部推选方式的,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采取竞争上岗、外部交流、公开遴选、公开招聘等方式的,可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采取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选拔特殊需要人才或特别优秀年轻干部的,可结合本办法的任职条件,明确特殊的资格条件。

二十 分析研判和动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团公司党委或者组织部提出启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部门提出初步建议,向有关领导报告后,在书记办公会上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党委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书记办公会参会人员一般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门负责人组成。

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意向性人选,坚持干部档案审查在先、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在先、有关信访举报调查在先,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构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一)采用内部推选方式,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根据谈话情况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若拟任职务发生变化,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荐。

(二)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三)采取公开遴选的,应当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党组织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四)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方式的,应当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竞聘上岗的,也可以通过会议推荐或者谈话调研推荐确定参加测试人选。

(五)采取委托推荐方式的,应当对人才中介机构或者业内专家等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与人选进行意愿沟通,必要时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第二十 民主推荐。一般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根据谈话情况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 参加谈话民主推荐人员,应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提拔使用集团公司本级中层管理人员的,集团公司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中层正职人员推荐)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提拔使用所属单位班子成员的,集团公司班子成员,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提拔使用集团公司本级中层管理人员的,集团本部管理人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中层正职人员推荐)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提拔使用所属单位班子成员的,集团公司班子成员,所在单位本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 考察。集团公司党委和组织部门根据民主推荐和干部德才表现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选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突出政治标准,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意识形态等表现情况,防止带病提拔。

(一)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发布考察预告,进行严格考察。并对考察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二)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工作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人选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党员还应了解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对在现工作岗位任职不满 2 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任职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三)同考察对象集体面谈,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拟提任或者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按照管理权限对其廉洁从业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签字。

)听取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严格审核人选的干部人事档案。

调阅人选近一年内体检报告

)对人选的有关问题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需要对人选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 对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产生的人选,因客观原因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人选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履职经历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或者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等情况。拟聘人选应对本人所提供资料及竞业禁业等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十八 考察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归入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核查信访举报、了解健康状况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 讨论决定。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由集团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人选的意见,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构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构有不同意见的;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四)干部人事档案中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五)罹患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等重大疾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 集团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分歧较大时,暂缓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 任职。中层管理人员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履行任免程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办理。

十三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新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在党委讨论决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从公示张贴次日起计算。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由集团公司党委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集团公司党委提名任职的,任职时间自按照法定程序提名被通过之日起计算。公示期内有反映或者举报,如查核时间超过三个月,任职时间从集团公司党委批准组织部门查核报告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副书记同本人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 实行试用期制度。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委托推荐等方式选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可实行任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职责,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从试用期起算;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中层管理人员职务试用期满,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性与定量相合的原则

一)考核内容

按照德勤、绩廉五个方面,在全面了解中层管理人员职务试用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方面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其职务试用期内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就职务试用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不足等方面撰写工作总结,并填写职务试用期考核表》

2.组织考察。组织人事部门在考核对象职务试用期满后30日内,对考核对象开展考察。听取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班子成员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人员和所在党支部委员意见并填写《职务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表》,进行民主测评,进一步了解考核对象在职务试用期间各方面情况

3.综合评定组织人事部门开展民主测评,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撰写考察报告提交党委确定考核结果。其中,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即为不胜任

4.结果反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分管领导与考核对象谈话,反馈考核结果和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三十六 新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承诺。

 

交流和回避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经历单一或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当交流到基层进行锻炼。根据需要,晋升中层副职的一般需要有1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八条 为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干部队伍活力,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转岗制度中层管理人员可通过个人申请、工作需要或距法定退休年2年左右的转岗至项目总监、 业务总监岗位,并经集团公司会议研究批准。根据公司具体工作安排项目总监、 业务总监负责公司的专项或重点工作任务,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与考核

实行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公司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四十 中层管理人员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其任职岗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 加强中层管理人员政治、思想、能力、道德、作风、纪律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每年度参加各类集中培训的总学时不得少于110学时

第四十 按照工资总额和薪酬管理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相匹配的薪酬体系,中层管理人员退出管理岗位应岗变薪变,不得继续享受原岗位绩效薪酬。

四十三 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综合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实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按照集团公司印发的考核方案执行。

四十四 所属单位党支部每年向集团公司党委全面报告上年度党建工作情况,实行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四十五 集团公司党委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业绩突出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时提拔重用。

对在公司改革发展、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完成重大专项和重大改革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中层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四十六 严格中层管理人员监督管理,集团党委、纪委以及组织部门应当通过谈心谈话、考察考核、列席会议、调研督导和提醒、函询等方式,了解识别中层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完善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与正职领导人员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坚持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干部职工之间经常性谈心谈话,发挥一把手带头任用,上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每年与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心谈话,做到分级分层全覆盖。

四十七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出国(境)审批制度。对离任、聘期届满、退出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集团党委和纪委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驶权力的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四十八 所属单位党支部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检委员应当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协助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管理人员履职行权、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管理人员间同级监督,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应当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所属单位党支部应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两学一做和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三查三问工作,坚持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党内基本制度,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着力提升党建基层标准化水平,创建党建领航计划,探索党建与生产经营结合的路径。按照规定向集团党委报备领导人员分工。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地事先按规定报告。

四十九 所属单位党支部、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分别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要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应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般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

所属单位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支部委员和党员应当落实所在党支部的意图。

五十 兼职应当按照下要求严格管理:

(一)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需在集团所属子企业兼职的(不含同一考核主体单位),一般为1个,最多不超过2个;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合计不得超过3个;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二)兼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五十一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二 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以及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 集团党委加强中层管理人员日常管理监督,对中层管理人员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行一岗双责”“三重一大”、政治生活、出国(境)、遵规守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业绩、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进行检查考核,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

五十四 建立完善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和容错纠错的制度和措施,旗帜鲜明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为敢担当者担当,为敢负责者负责,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在履职行权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一)以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或者履行公司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的;

(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四)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容错工作在集团党委领导下开展,由纪委、组织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单位或者本人提出免责申请,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开展调查核实,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认定意见。

 

第七章  退出

五十五 建立健全中层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中层管理人员免职(解聘)、辞职、退出现职以及退休制度。

因工作需要,到龄免职未退休的,退休年龄界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十六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除现职(解聘):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五十七 中层管理人员出现思想信念动摇、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观念薄、不担当不作为、履职不力、品行不端、未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情形的,经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及时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五十八 中层管理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职务。

 中层管理人员严格执行退出后的兼职(任职)管理:

(一)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二)到龄免职未退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三)离职或者退休后 3 年内,不得在与本人原任职企业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投资入股者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四)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后,确因工作需要到社会团体、基金会、国际组织兼职,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兼任社会团体(或者基金会)、国际组织职务均不得超过 1 个。

(五)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后,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纪律监督

第六十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管理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十二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组织部门如实记录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全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六十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职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集团公司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受理有关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集团公司党委和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十五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如与上级主管单位新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六十六 本修订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